(2016)鲁0783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东营海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潍坊龙威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海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龙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字第22-2号原告:东营海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北二路南、港西三路东。法定代表人:刘彦丰,董事长。被告:山东潍坊龙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海源街与大海路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袁荫龙,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6)鲁0783民初字第22-1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山东潍坊龙威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526000元,后被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缴纳了526000元现金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潍坊龙威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526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葛云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艳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