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7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德瑞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7刑初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德瑞,女,46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5年10月3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5)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丁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德瑞酒后驾驶豫RE17**号小型轿车,沿社旗县赊店镇北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赊店路交叉口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李德瑞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0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德瑞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德瑞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血醇鉴定报告,被告人李德瑞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瑞醉酒后在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德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德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闫进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冬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