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智玲与被执行人杨兴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智玲,杨兴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778号申请执行人姚智玲,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杨兴顺,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姚智玲与被执行人杨兴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杨兴顺在漳平市灵地中学的工资收入。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国土部门、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已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因在短期内无法扣足本案的申请标的,且申请执行人姚智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除工资以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