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林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林民初字第44号原告陈某某,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