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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林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林民初字第44号原告陈某某,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