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吴建模、张国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闽03民监2号吴建模、张国忠:你们因与林碧春、杨娜金、杨雪华、张国征、仙游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张桂铭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2)莆民终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改判。(一)申诉人张国忠是否将闽B×××××号二轮摩托车借给张国征使用申诉人吴建模、张国忠申诉称闽B×××××号二轮摩托车被张国征擅自开走。经查,申诉人张国忠在交警询问时陈述:2011年春节,我把摩托车驾驶回老家,并放置在老家的大厅之中,张国征与我住在一起,一起使用过。申诉人吴建模在交警询问时也证实听说申诉人张国忠将车又借给��国征使用。本院认为,申诉人张国忠与一审被告张国征系兄弟关系,申诉人张国忠系申诉人吴建模妹夫,申诉人张国忠、吴建模及一审被告张国征系亲属、亲戚关系,且申诉人吴建模将闽B×××××号二轮摩托车赠送给申诉张国忠,该车由申诉人张国忠实际掌控、支配。上述证据可以证实申诉人张国忠将闽B×××××号二轮摩托车出借给一审被告张国征使用。申诉人吴建模、张国忠认为闽B×××××号二轮摩托车系被一审被告张国征擅自开走造成交通事故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二)申诉人吴建模、张国忠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申诉人吴建模、张国忠申诉称,原判判令申诉人对本案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经查,申诉人吴建模所有的闽B×××××号二轮摩��车于2002年5月21日初次登记,其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截止于2004年10月31日。根据申诉人吴建模在原审中的陈述,其于2007年将闽B×××××号二轮摩托车赠送给申诉人张国忠。本院认为,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诉人吴建模所有的闽B×××××号二轮摩托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届满后,多年未依法办理该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手续,属于依法禁止上路行驶的机动车。2007年申诉人吴建模将多年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依法应当禁止上路行驶的闽B×××××号二轮摩托车赠送给申诉人张国忠使用。申诉人张国忠又将上述依法禁止上路行驶的闽B×××××号二轮摩托车借给无驾驶资质一审被告张国征使用时发生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申诉人吴建��、张国忠应当对本案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申诉人吴建模、张国忠提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诉人吴建模、张国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