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8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郑丽琼与林溪泉、易月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琼,林溪泉,易月玲,林秋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8158号原告郑丽琼,女,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钟喜华,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溪泉,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现羁押于浙江省第一监狱,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7311067414。被告易月玲,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秋香,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公民身份号吗35052419650909742X。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丽琼与被告林溪泉、易月玲、林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丽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丽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 臻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