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刑执字第9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陈志荣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9048号罪犯陈志荣,现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衢柯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忠兴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一监狱指派警官周建明、金飞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志荣,证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志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庭审中,罪犯陈志荣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志荣提请假释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陈志荣假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罪犯陈志荣已退清赃款,实际已执行刑期五年六个月。上述事实,有证人郑某的证言,《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原审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志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和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荣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代理审判员 郑 星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