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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号原告赵某某,女,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单勤建,民权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王学田,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广潮审 判 员  佟立新人民陪审员  江孝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金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