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执38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何玲与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38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强,陶遵国,何惠娟,何玲,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381-384号申请执行人:潘强,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陶遵国。申请执行人:何惠娟。申请执行人:何玲,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匡广雄、关欣,均为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所。被执行人: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晶,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潘强、陶遵国、何惠娟、何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执行四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4250、4253、4251、425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四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法律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晖审 判 员 钟海燕代理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