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刑更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黎万康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18号罪犯黎万康,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内东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万康犯贪污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未退清的赃款110万余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上诉。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内刑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885410元。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罪犯黎万康到庭参加诉讼。执行机关民警及检察机关检察员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以罪犯黎万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八个月的减刑建议,并当庭出示了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书面材料以及监区民警和同改犯的当庭陈述。检察机关以该犯系数罪并罚为由,在裁定减刑时综合予以考量。经审理查明,罪犯黎万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且有八十余万元赃款未追回。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以及监区民警、同改犯证人证言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万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数罪并罚,且有巨额赃款未追回,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检察机关所持扣减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万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3年10月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儒审 判 员 李昌华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