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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戴建洪、刘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建洪,刘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24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建洪,男,1974年5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初中文化,待业,住武冈市。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6月20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7月28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新宁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湖南省新宁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冈市头堂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9月4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新宁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1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宁检公诉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新宁检公诉刑变诉(2016)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戴建洪、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小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建洪、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戴建洪与刘某甲先后在武冈市、城步县、新宁县等地的农村开设赌场十余天,各获利3万余元。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戴建洪、刘某甲在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查获赌资21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戴建洪、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戴建洪向公安机关上交违法所得12万元,刘某甲向公安机关上交违法所得10万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建洪、刘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戴建洪、刘某甲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戴建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戴建洪、刘某甲定罪处罚。被告人戴建洪、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的事实均无异议,均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初,被告人戴建洪准备开设赌场营利,后联系上黄某甲,由黄某甲、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均另案处理)四人共同出资到赌场当庄赌博。被告人戴建洪与刘某甲先后在武冈市、城步县、新宁县等地的农村开设赌场。赌场用扑克玩“三公”。被告人戴建洪负责召集参赌人员,安排哨兵、和手和赌场工作人员,提供接送参赌人员的车辆、安排赌博场地,被告人刘某甲与邓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在赌场内抽水、记账。赌场按3.5%的比例从庄家赌资中抽取水子钱,除去开支后,由被告人戴建洪、刘某甲及其他人分配。被告人戴建洪、刘某甲陆续开设赌场十余天,各获利3万余元。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戴建洪、刘某甲在新宁县水庙镇高坪村周某某家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查获赌资214395元。案发后,被告人戴建洪于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9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戴建洪向公安机关退交了违法所得12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向公安机关退交了违法所得10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武冈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甲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武冈市司法局经评估,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适用社区矫正。另查明,被告人戴建洪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戴建洪、刘某甲的供述,证人邓某某、刘某乙、夏某某、欧阳某某、黄某甲、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黄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辩认笔录,新宁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返还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新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2)武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戴建洪、刘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法庭出示了被告人刘某甲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戴建洪、刘某甲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效力未提出异议。公诉机关对评估意见书无异议。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建洪、刘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建洪、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戴建洪、刘某甲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戴建洪、刘某甲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戴建洪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甲经武冈市司法局调查评估,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戴建洪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戴建洪、刘某甲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戴建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武冈市人民法院(2012)武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戴建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戴建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戴建洪的刑期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罚金未缴纳的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戴建洪退缴的违法所得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十万元,公安机关现场收缴的赌资人民币二十一万四千三百九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国柱人民陪审员  江勤雄人民陪审员  陈金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小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