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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洛江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龚应平危险驾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应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674号移送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龚应平,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湖南省永顺县。本院立案执行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龚应平刑事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04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龚应平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7月22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龚应平的银行存款,但仍不足缴纳应缴的罚金。经对被执行人龚应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章泽代理审判员  黄美榕代理审判员  苏燕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明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