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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刑更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项跃飞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492号罪犯项跃飞。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有前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作出(2012)桃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项跃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项跃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4年、2015年各科成绩考核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11月底,共获考核分134.5分。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年终总结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项跃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项跃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项跃飞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黄志坚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