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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6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667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亚涛、杨玉海,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向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亚涛、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性格暴躁,经常辱骂殴打自己,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张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其认为夫妻之间吵嘴很正常,在两人吵架时他偶尔动手打过原告两次,但不属于家庭暴力。以后自己会迁就原告,不再动手打原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1年5月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13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原告家随原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双方婚初感情尚好,2011年12月21日生有一子李某甲。之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处理问题态度粗暴,在双方吵架时殴打过原告。2015年11月,双方因琐事吵架后,分居生活。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坚持答辩意见,不同意离婚。法庭调解中,双方各持己见,调解不立。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生有子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分歧意见不能互相沟通和理解,产生矛盾后被告处理问题方式粗暴,对其殴打原告的行为予以批评。庭审中,经本院批评教育,被告表示已认识自己错误,要改正缺点,努力挽回双方关系,原告应给予其机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150元,另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