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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陈杰生与潘丹丹、骆江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潘xx,骆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20号原告陈xx。委托代理人周斌、吴春兰,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潘xx。被告骆xx。原告陈xx诉被告潘xx、骆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陈xx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牮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晶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