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陈杰生与潘丹丹、骆江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潘xx,骆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20号原告陈xx。委托代理人周斌、吴春兰,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潘xx。被告骆xx。原告陈xx诉被告潘xx、骆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陈xx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牮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晶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