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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4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4567号原告:李某甲,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某乙,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道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