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9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正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王照浩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正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王照浩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9137号原告北京正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村南6号。法定代表人张世帮,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喜,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被告王照浩,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正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被告王照浩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正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告知其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125元,且将银行开具的收据交至本院财务室换取诉讼费专用票据,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收到《诉讼费交纳通知》,但至今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正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静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