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舟山金丰起重运输有限公司、王波、季双虎融资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舟山金丰起重运输有限公司,王波,季双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姬永强,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舟山金丰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北蝉乡新街39-2号。法定代表人季双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波。被执行人季双虎。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金丰起重运输有限公司、王波、季双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0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884557.1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1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艳、华丹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报告令和被执行人告知书。2、2016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金丰起重运输有限公司、王波、季双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3、2016年1月22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金丰起重运输有限公司、王波、季双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故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云商初字第0525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和解��议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