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6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潘维东与被告韩红梅刘军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维东,韩红梅,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060号原告:潘维东,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丹桂委三组。被告:韩红梅,女,汉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丹桂委八组。被告:刘军,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维东与被告韩红梅、刘军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韩红梅、刘军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维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潘维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朴今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