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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5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5724号原告胡某甲。委托代理人赵春华,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茆某。原告胡某甲诉被告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秀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春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茆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甲诉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婚生子胡某乙未满月被告就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5年4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双方仍无和好的可能,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被告茆某既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又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0日婚生一子,取名胡某乙。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5年4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得到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结婚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在案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原、被告婚生子胡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要求被告每月负担胡某乙抚养费3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核实财产情况,故本案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不予处理,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茆某离婚。二、子女抚养:原、被告婚生子胡某乙随原告胡某甲生活,被告茆某每月给付胡某乙抚养费300元,自2015年1月起给付至胡某乙独立生活时止。三、探望权:被告茆某对胡某乙享有探望的权利,原告胡某甲有协助探望的义务。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负担12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判员  梁秀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婷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