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4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灵、陈胡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灵,陈胡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4244号申请执行人:陈灵,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陈胡波,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陈灵与被执行人陈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胡波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陈灵于2015年11月13日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胡波履行支付执行款25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75元。2015年11月13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胡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灵与被执行人陈胡波于2016年1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4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42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