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83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明与被保全人开平万冠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财保2号申请保全人李明。委托代理人:张巨欢,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惠玲,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保全人李明与被保全人开平万冠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李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开平万冠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三百二十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申请保全人李明提供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开平万冠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百二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玉庆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      懿      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