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江安芹与贾洁瑛、唐红、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安芹,贾洁瑛,唐红,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76号原告江安芹,女,生于1966年5月1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贾洁瑛,女,生于1995年7月6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唐红,男,住达州市达川区,系小客车实际车主。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邓洪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安芹诉被告贾洁瑛、唐红、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安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4元,减半收取16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栀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皓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