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民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吴军仔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林信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吴军仔,林信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终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480号加成世纪园(丽景水岸)裙楼3层301号。代表人吴云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招福,男,该公司职员,住南平市延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军仔,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叶泉贵,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信灼,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政和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2015)政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又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吴军仔、林信灼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05元,减半收取1103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天智审 判 员  陈荣富代理审判员  李清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洪顺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