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2127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兴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