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0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陈德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0963号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中区科技中三路5号国人大厦A座4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71947T。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扬骥,女,公司职工。被告陈德英,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德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陈德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 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冬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