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9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杨瑞波、姚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东,杨瑞波,姚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9164号原告李晓东。被告杨瑞波。被告姚琍。本院审理的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晓东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予以免交,财产保全费4,120元,由原告李晓东负担。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晓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