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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3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赵爱香与李志伟、张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香,李志伟,张素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3090号原告:赵爱香。被告:李志伟,现在寿光市文家街道北潘曲村中心大街东经营地板加工厂。被告:张素云,、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香诉被告李志伟、张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爱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赵爱香负担。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