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何振威、蔡志光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振威,蔡志光,余晓芬,何式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1058号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万顺锦园A幢二楼。法定代表人韩胜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志超、蔡一帆,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振威。被告蔡志光。被告余晓芬。被告何式善。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振威、蔡志光、余晓芬、何式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30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振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仁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