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与马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马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3202号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经营场所:绵阳市高新区菩提寺社区二组。负责人:马爱国委托代理人:李汉初,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峰,男,汉族,生于1960年03月1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诉被告马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