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四川嘉利达工贸工贸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嘉利达工贸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保4号申请人四川嘉利达工贸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倪和诚,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邱小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了保证本案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调解协议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所有的价值4000000的财产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