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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民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朱红法与陈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法,陈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2160号原告朱红法,居民。委托代理人颜世军,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依敏,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侠,居民。委托代理人尹超,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法诉被告陈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红法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红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法撤回对被告陈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朱红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战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雪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