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民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朱红法与陈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法,陈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2160号原告朱红法,居民。委托代理人颜世军,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依敏,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侠,居民。委托代理人尹超,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法诉被告陈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红法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红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法撤回对被告陈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朱红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战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雪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