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诚成盈(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侯圣祥、曲玉芹、侯荣强、曲晋民、曲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诚成盈(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侯圣祥,曲玉芹,侯荣强,曲晋民,曲世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757号原告诚成盈(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演区西北旺德政路南茉莉园甲19号楼2层A-2348号。被告侯圣祥,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曲玉芹,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侯荣强,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同侯圣祥。被告曲晋民,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曲世英,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曲晋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诚成盈(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圣祥、曲玉芹、侯荣强、曲晋民、曲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袁宝柱(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案外人张振涛所有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鲁******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袁宝柱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案外人张振涛所有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鲁******号小型轿车一辆;三、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