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桐柏长鑫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桐柏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行政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柏长鑫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桐柏县人民政府,桐柏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00118号原告桐柏长鑫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淮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葛建堂。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地址为桐柏县淮北新区。法定代表人贾松啸,该县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李创,该县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继伟,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桐柏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柏县大同街71号。法定代表人代金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照东,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政,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桐柏长鑫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诉桐柏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2015年12月1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发送给被告和第三人;被告及第三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但未提供证据;本院于2016年1月7日通知原告法定代表人葛建堂领取了答辩状及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1月20日在本院第1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6年1月20日原告法定代表人葛建堂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案件承办人与其电话联系,葛建堂表示不参加当日庭审;在承办人向其阐明了原告不出庭法律后果之后,葛建堂仍表示不出庭。合议庭对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创、马继伟,第三人桐柏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照东、李政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后经案件承办人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葛建堂联系,他表示希望撤诉且不再给法院提供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桐柏长鑫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志谦审 判 员 尹乐敬代理审判员 郭国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