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民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魏瑞平与榆阳区房产管理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瑞平,榆阳区房产管理所,张艾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瑞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榆阳区房产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张伟。委托代理人米亚龙。委托代理人郭永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艾红。再审申请人魏瑞平因与被申请人榆阳区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榆阳区房管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一终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瑞平申请再审称:在双方履行租赁合同期间,榆阳区房管所未履行法定维修义务,要求被申请人维修,申请人对电路进行改造,下水道进行了翻修,共花费5692元,榆阳区房管所对该项支出应予赔偿。原审判决没有查清申请人尽了维修义务的事实,就断然下判,不能使申请人服判,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榆阳区房管所提交意见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租赁期限已经届满,申请人不符合租赁条件。关于申请人的维修费用,其维修未经我单位审批,且我单位对其是否真正维修存在异议,该费用我方不予认可。本院认为,2013年5月6日,榆阳区房产管理所与魏瑞平签订榆阳区直管公房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1年。2014年5月6日双方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因双方合同到期,且并未续签,故一、二审判决魏瑞平返还榆阳区房管所租赁房屋是正确的。关于魏瑞平请求赔偿损失的理由,因魏瑞平在一审并未提出反诉,并且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向榆阳区房管所就维修问题进行过申报以及维修支出的费用证据,故一审、二审法院未能支出其主张,适用法律是正确的。综上,魏瑞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瑞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小敏代理审判员 姜万慧代理审判员 罗亚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