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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刑更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罪犯李达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刑更42号罪犯李达成,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平利县人。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达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1日以(2010)晋刑三终字第92号刑事判决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以(2013)晋刑执字第44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达成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根据罪犯李达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达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课、文化课、技术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优良;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工作积极,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十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李达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达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34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向东审 判 员  宋丽蓉代理审判员  郭瑞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莉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