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康新俊与李述花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新俊,李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1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康新俊,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述花,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上诉人康新俊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9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康新俊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康新俊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康新俊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康新俊负担(已交纳三十五元,余款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康新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康新俊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新泉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康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