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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孙宁与开原海燕化工有限公司、赵洪武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宁,开原海燕化工有限公司,赵洪武,惠琳,惠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孙宁。被执行人开原海燕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老城街北关村。法定代表人赵洪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洪武。被执行人惠琳。被执行人惠胜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沈河民三初字第12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7日,以(2014)沈河执字第18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惠琳名下的位于沈河区市府大路375号1-8-3室,建筑面积为109.24平方米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惠琳名下的位于沈河区市府大路375号1-8-3室,建筑面积为109.24平方米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崇明审 判 员  邹红黎代理审判员  佟 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寅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