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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常永生与李耀俊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永生,李耀俊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168号原告:常永生被告:李耀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永生与被告李耀俊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永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永生以李耀俊已清偿其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常永生负担。审判员  宋华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祝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