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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张雷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张雷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商初字第5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住所地平阴县城翠屏街27号。诉讼代表人术洪涛,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曰平,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平阴县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吴昕原,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职工。被告张雷雨,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东阿镇西山村***号,身份证号某。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平阴支行)与被告张雷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平阴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吴昕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雷雨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诉称,2011年8月30日,被告张雷雨在原告处开办信用卡一张,用于个人消费。2011年9月22日,被告张雷雨消费58000元,至今未全部归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60780.40元。被告张雷雨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8月30日,被告张雷雨递交《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乐分卡申请表》一份,向原告农行平阴支行申请金穗贷记卡一张。同日,被告张雷雨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各一份,约定持卡人张雷雨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贷款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贷款的利息,持卡人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预借现金的,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发卡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超额使用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的,除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分别支付滞纳金、超限费。同日,被告张雷雨(买方)与济南亿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卖方)签订《济南亿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合约书》,约定被告徐玉芝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车价83000元海马牌福美来三代轿车一辆,并支付订金25000元。2011年8月30日,被告张雷雨与原告农行平阴支行签订《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表》,申请表载明被告张雷雨购买车价83000元海马牌福美来三代轿车一辆,首付金额25000元,申请分期金额为58000元,分期付款数为36期,手续费为9%,手续费金额为5220元。2011年9月22日,被告张雷雨至农行平阴支行领取网上申请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2011年9月22日,被告张雷雨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一笔,金额为58000元。根据账户信息明细记载,截至2015年6月30日,姓名为张雷雨,贷记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账户余额为60780.40元,其中本金36227.10元,利息为24415.44元,滞纳金为137.86元。上述欠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共计60780.40元,被告张雷雨至今未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被告张雷雨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乐分卡申请表》一份、《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济南亿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合约书》一份、《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申请表》一份、账户���息明细一份、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雷雨在原告农行平阴支行开办金穗贷记卡透支消费35969.68元,至今未归还,事实清楚,其理应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并依领用合约和信用卡章程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和滞纳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雷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行欠款本金35969.68元。二、被告张雷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利息及滞纳金(利息及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为24810.72元;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按领用合约和信用卡章程约定计算)。如被告张雷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雷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 民审 判 员  崔建国人民陪审员  丁尚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