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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胡菡英与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菡英,彭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75号原告:胡菡英,女,1971年5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进贤县。被告:彭云,女,196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菡英诉被告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菡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彭云银行存款2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担保人邹有香位于南昌县银亿上尚城四期A07地块15栋1单元1302室的房产。二、查封被告彭云位于南昌县象湖新城八月湖路1999号银亿上尚城壹期A3地块7栋111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傅少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雅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