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民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苏宝坤买卖合同纠纷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宝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终17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苏宝坤,男,30岁。委托代理人周振国,通辽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苏宝坤不服科左中旗人民法院(2015)左民初字第4380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宝坤上诉称,被起诉人已被判刑入狱,尾欠玉米款至今未能给付。起诉前期,一审法院已将被起诉人所有的房产扣押,现在公安机关未对我的债权进行追缴。一审法院对我的起诉不予受理,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科左中旗人民法院(2015)左民初字第4380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起诉人崔红彬因合同诈骗罪已被处以刑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苏宝坤的损失的追缴、退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应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晓明审判员 郭秀琴审判员 刘桂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