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钟某与崔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01号申请执行人钟某,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崔某,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钟某与被执行人崔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509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庆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