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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一初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原告郝长有诉被告李成龙、沈阳市皇姑区富佳佳装饰部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长有,李成龙,沈阳市皇姑区富佳佳装饰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00878号原告:郝长有。被告李成龙。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富佳佳装饰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长有诉被告李成龙、沈阳市皇姑区富佳佳装饰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富佳佳装饰部没有工商登记,被告李成龙没有相应身份信息,根据原告起诉需有明确被告,现原告起诉的二被告均不能确定其起诉的被告主体身份等资格,故对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长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青山审 判 员  王 微人民陪审员  石大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