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孙桂芳与杨兆杰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芳,杨兆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46号申请人:孙桂芳,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杨兆杰,男,回族,住济阳县。申请人孙桂芳与被执行人杨兆杰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8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杨兆杰驾驶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兆杰驾驶的鲁AXXX**号车一辆,查封价值为3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静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