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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王照珍、王娟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照珍,王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王照珍,农民。被申请人:王娟,农民。申请人王照珍要求宣告王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申请人王照珍自愿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照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照珍撤回宣告王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王照珍负担。审判员  王景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