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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刑更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赵昌怀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90号罪犯赵昌怀,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赵昌怀2012年9月14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以(2013)内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赵昌怀未上诉。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赵昌怀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昌怀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所犯罪行后果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昌怀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后果严重,故应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昌怀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2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慧审 判 员  王家玉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