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仲裁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执255号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与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淮南仲裁委员会淮仲裁字[2015]36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