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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烟牟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王守风、赵红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风,赵红梅,张道坤,王守光,张道保,王玉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第951号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83号。负责人张学刚,行长。被执行人王守风。被执行人赵红梅。被执行人张道坤。被执行人王守光。被执行人张道保。被执行人王玉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庭(2009)烟牟商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王守风、赵红梅、张道坤、王守光、张道保、王玉法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肖德峰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春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