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刑财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叶荣香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荣香,叶荣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刑财字第85号被执行人:叶荣香,女,汉族,1977年3月15日出生,住嵊州市。被告人叶荣香盗窃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绍嵊刑初字第6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叶荣香至今尚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荣香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叶荣香已服刑且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执行措施穷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刑财字第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杨 月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少博(代) 关注公众号“”